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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2018-01-17

劳动权益保障: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

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

各市、县人民政府,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、各直属机构:

根据《最低工资规定 》 (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21 号 ) 和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工作的通知》 (人社部发〔 2015 〕 114 号)有关要求,结合我区实际情况,现对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适当调整(详见附件 ),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1 日起执行。

2018 年 1 月 17 日

( 公开方式: 公开)

附件

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地区

类别最低工资标准(元) 适用地区
小时
一类168016南宁市、柳州市、桂林市、梧州市 北海市、防城港市(含东兴市 ) 、 钦州市
二类145014贵港市、玉林市、百色市、贺州市 河池市、来宾市、崇左市
三类130012.5各县、县级市、自治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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